案例簡介
2011年,紫陽縣人民政府向洄水鎮(zhèn)的李某頒發(fā)了新的林權證,戶主為李某。當時,黃某擔任該村某組組長,林權證由組長領回后發(fā)給各戶戶主。黃某的兒媳早些年由李某一家領養(yǎng),后與黃某的兒子結婚。黃某認為該林權證書部分屬于其兒媳的林地劃在了李某的名下,便私自將李某的林權證扣留,且一直未返還。后來,李某在外務工身亡,李某的林權證應由其妻子及子女繼承,李某妻子多次要求黃某返還林權證,黃某都予以拒絕。無奈之下,李某妻子及子女訴至紫陽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黃某返還林權證。
法院審理
2025年12月,紫陽法院洄水法庭審理認為:林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即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也是家庭成員享有的生產(chǎn)資料的搭載證明,屬于特定物,物權的確認是物權保護的前提,確認物權的歸屬必須向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提出請求。承辦法官進一步指出,黃某因親屬關系層面的認知偏差,便私自將李某名下的林權證占為己有,試圖將這份法律憑證當作雙方權益博弈的籌碼,這一做法既無法從根本上厘清林地權屬爭議,也缺乏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支撐,已然侵害了李某家屬的合法物權。
最終判決:黃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李某妻子及兒女返還林權證。
法官說法
無權占用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林權證是李某享有林權的憑證,黃某占用林權證無法律依據(jù),應該予以返還。黃某辯稱要求重新劃界,與本案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林權權屬爭議,需要權利人另行主張。(許姍姍)
責編:張穎
編輯: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