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與被告程某系父子關系,被告王某將其所有的二輪摩托車一直交由程某使用,而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10月27日程某駕駛摩托車將行人李某撞到,造成李某三處十級傷殘,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李某將程某、王某和承保事故車輛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60577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明知被告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仍將摩托車交由程某使用,二人在主觀上均有放任風險發(fā)生的過錯,客觀上造成了李某損害的事實,二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賠償李某的損失。因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李某85838.78元(已扣減墊付的18000元),由被告王某、程某賠償李某48869.38元(已扣減墊付的30499.5元)。
【典型意義】
生活中,因借用、租賃等導致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非常普遍,造成他人損失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責任。當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存在明知車輛存在缺陷,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明知駕駛人不宜駕駛等過錯時,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供稿:平利縣法院)
責編:張穎
編輯: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