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雙方在律所達成的協議能有效力嗎?
案情簡介
2023年,紫陽向陽的李某在河南務工認識了遼寧的張某。同年4月,張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李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雙方口頭約定一個月還款。到期后,張某不僅未還款,反而將張某拉黑,杳無音訊。
李某便委托河南省A律師事務所找尋張某。2024年9月,通過律師事務所組織調解,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10月31日前還款。張某到期僅還款1萬元后再次消失。
2025年春節(jié)后,李某向紫陽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張某,要求按照協議要求償還剩余1萬元,并支付10%的違約金、逾期利息、律師費等費用。
法院調解
2025年3月,紫陽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依法審完材料后,告知李某:“你們的協議實際是律師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只能向法院起訴索要下余欠款”。
李某聽聞后,便立即寫起訴狀向法院起訴。立案庭法官受理后,組織雙方簽署調解協議,并向雙方送達了調解書,約定張某在202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償還借款1萬元,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未經人民法院確認并出具的調解書,屬于雙方在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效力。但是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當事人請求履行調解協議、請求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梨梨)
責編:張穎
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