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承辦法官通過庭前調解,快速化解了一起提供勞務過程中意外出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糾紛案件,被告當庭履行了部分賠償款,并得到原告諒解。
被告劉某雇傭原告郝某幫忙隨車卸貨。2022 年7月 ,被告劉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某路段倒車時,把道路東側躺著的休息的原告郝某碾壓,造成原告受傷。經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劉某所有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8000 元,被告郝某墊付醫(yī)療費1萬元。原告?zhèn)榻浬衲臼腥嗣穹ㄔ何兴痉ㄨb定,構成兩個十級傷殘,誤工期 240天,營養(yǎng)期90天,護理期100天,后續(xù)治療費220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經過多次協(xié)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將郝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以維權益。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認真梳理案情,主動與當事人溝通,考慮到原、被告的實際情況,為了減輕其訴累,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展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法律角度上,運用淺顯易懂的話語,耐心向雙方釋法。又從情理角度上,為雙方分析利弊。通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差距逐步縮小,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18萬元??紤]到原告急需治療費用,承辦法官又進一步說服被告劉某當庭給付原告郝某賠償款5萬元,解決了當事人的燃眉之急。(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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