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董某(男)與謝某(女)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登記結婚并舉行婚禮,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感情出現裂痕。董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謝某全額退還婚前支付的彩禮及購買的“三金”。謝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開支,拒絕全額退還。
【處理結果】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一方面向董某釋明法律規(guī)定,建議其調整訴求;另一方面,法官又勸導謝某換位思考,適當退還部分彩禮。經過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董某與謝某自愿離婚;謝某退還董某部分彩禮及“三金”。
【典型意義】
家事糾紛無小事,處理家事糾紛應當將調解貫穿始終,注重情感修復與矛盾實質化解。本案的調解,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充分考量現實情理,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統(tǒng)一,引導社會公眾理性婚嫁,減少因彩禮問題引發(fā)的家庭矛盾,促進婚姻家庭關系和諧。(供稿:平利縣法院)
責編:張穎
編輯:時雨